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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处理不当得利纠纷

来源:网络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5-12-07

  2005)长民一(民)初字第***7号

  案件事实:

  2005年1月31日,甲方(上海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)向乙方(上海某数码喷绘有限公司)支付业务款人民币9千元。由于当时由于时间比较急,有已经下班,财务不在,由公司其他人员打印支票。结果忙中出错,将支票金额误打成9万元。后甲方发现付款错误,多付8.1万元,即与乙方联系,要求乙方返还,乙方拒绝返还。经甲方多次催讨无果。无奈甲方诉讼至人民法院,由于乙方规模很小,为确保案件可以执行,甲方在诉讼的同时申请诉讼前保全。

  调查经过:

  本律师在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后,对乙公司的工商信息进行了调查,了解了其财产权属,对该公司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。

  审理结果:

  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,由乙方在一周内返还8.1万元给甲方。

  办案心得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二条“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”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31条“返还的不当利益,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。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,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,应当予以收缴。”

  本案涉及的就是“由于甲方的疏忽导致乙方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,对甲方已经造成损失,故乙方应当返还”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,因此,即使是由于自己的原因而导致他人无正当理由而获得利益,当事人也可要求对方返还,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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